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圖檔資料庫之調查
、收集、維護及流通管理事項,達資料共用共享之目的,並依據臺中
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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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線埋設人進行管線設施之增設、更改、遷移及報廢等作業,應向主
管機關申報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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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已完成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管線埋設
人管轄之管線與設施物如有異動,應自主品管檢核後,九十日內上傳
更新異動後的圖檔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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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線埋設人須保障圖檔品質,管線需連接至現有設施物上,主管機關
得予以抽查,若圖檔逾期上傳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得通知管線機關
(構)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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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線有異動之管線埋設人,至少針對主管機關管線資料庫屬性資料之
必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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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經管線埋
設人或測量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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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管線埋設人進行施工作業時,須併自主品管查核項目,依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及接管原則拍攝各階段數位相片及紀錄
資訊,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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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管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時,管線埋設人應配合提供圖
檔。竣工圖檔如有缺漏、空白或錯誤,得通知管線埋設人自行辦理
補測或調查後十日內補正,管線埋設人無法補正者,應函報主管機
關說明並副知管線埋設人之總公司(處)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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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機關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轉入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前
,應經管線埋設人確認,管線埋設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確認工作
,管線埋設人未於期限內函覆主管機關者,視為確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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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完成後,管線埋設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
所轄之管線圖檔;但未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將管線圖檔重製或再
利用後販售或提供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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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管線埋設人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該施工區範圍
內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以辦理相關協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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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工程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得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取得地下管
線現況資料,施工中若發現有系統未建檔或圖資資料不符的管線,
應立即通知權屬管線埋設人及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如遇
不明管線,應記錄現場管線狀況並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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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軍事或特殊非公眾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函報該主管機
關同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妥處。但遇公共危險、天然災害
等必要情形時,仍應提供特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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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管線埋設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討前年度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
重劃區、新闢道路、既有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補正及配合各種計劃型
工程之管線埋設已異動而未更新部分之圖資,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
資訊系統或依第四點流通格式提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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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使用
人引用時仍應查證、辦理試挖或辦理非破壞性檢測作業。前揭查證
檢測結果應提供予權屬管線埋設人辦理圖資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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