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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0398216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9月10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三府法規字第093014320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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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3月13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五府法規字第0950044081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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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 9月22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7021301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條(原名稱:臺中市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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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8033245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 5條條文及附表(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 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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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0398216號令廢止
附件下載
附表-臺中市文化局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規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