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301235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第4條、第13條條文,自103年3月26日生效(中華民國103 年7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30127246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 103年3月23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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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9月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712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7條、第13條條文;第1條溯自100年4月15日施行,第7條自10 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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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0024414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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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10072921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077804 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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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10126195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 7 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3048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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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197889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7條、第13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0 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02665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10 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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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301235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第4條、第13條條文,自103年3月26日生效(中華民國103 年7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30127246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自 103年3月23日施行)(原名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異動

修正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綜理本市原住民族事
務,規劃本市原住民族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處
理族群關係之相關事務,並促進原住民族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
民權益等事項,並得指揮監督區公所執行原民會主管事務。

原民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教福利組:原住民族自治及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原住民族教育政
    策與法規之研議、歲時祭儀與傳統技藝之研究傳承、傳播媒體與教育
    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及獎助、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原
    住民專門人才及學生之獎補助、原民會國際交流之規劃推動、都市原
    住民發展計畫彙整、原住民失業扶助、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原住民
    就業代金及公益彩益回饋金補助事項、志願服務之推動、就業狀況調
    查之規劃及其他文教、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住宅事項等事項。
二、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
  (一)原住民族產業、經濟、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綜合發展
        基金貸款輔導、事業輔導、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文化產業、
        觀光事業及農、林、漁、牧、獵之輔導、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
        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永續發展計
        畫、聯絡道路改善計畫、飲水設施改善計畫、原住民族產業經濟
        發展計畫、優先搶通原鄉動脈等案之規劃、審核及其他有關原住
        民族經濟公共建設等事項。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劃、協調、審議、增編、劃編、開發、利用、
        未結案件清查、各種用地案件之審議、原住民保留地濫墾伐違規
        案件查報取締與辦理德基水庫集水區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處理
        計畫、國土保安計畫(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及森林
        保育計畫、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及其他有關土
        地開發管理、輔導等事項。
三、綜合企劃組: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文書、檔案、印信、
    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及
    維護、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相關事宜、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