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50240106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9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講廳、會議室、音樂教室、視聽放映室及簡
報室。

前條申請應於下列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計畫書、切結書向文化局提出
,並繳交保證金:
一、每年一月起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起受理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前項申請經文化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
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但文化活動出售門票不在此限。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六、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定不
    宜使用。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使用費按未使
用場次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