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客家事務委員會為表揚推動客家語言、文化傳承與發揚具有貢
獻卓越表現及服務績效,前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以中市客綜字第一0
0000四四七二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行客家文化
有功人員表揚要點,並為鼓勵更多人參與客家事務,於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二日修正。
二、為致力推行客家文化者之受獎榮耀,提升以本府名義表揚,並鼓勵更
多人參與客家事務,增列團體獎、機關獎、終身成就等獎項,以符實
際需求,已訂定「臺中市推展客家文化有功人員及單位表揚要點」,
並於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生效,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為避免法規適用疑義,爰此辦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