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行客家文化有功人員表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中市客綜字第11100002 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立法總說明

一、臺中市客家事務委員會為表揚推動客家語言、文化傳承與發揚具有貢
    獻卓越表現及服務績效,前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以中市客綜字第一0
    0000四四七二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行客家文化
    有功人員表揚要點,並為鼓勵更多人參與客家事務,於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二日修正。
二、為致力推行客家文化者之受獎榮耀,提升以本府名義表揚,並鼓勵更
    多人參與客家事務,增列團體獎、機關獎、終身成就等獎項,以符實
    際需求,已訂定「臺中市推展客家文化有功人員及單位表揚要點」,
    並於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生效,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為避免法規適用疑義,爰此辦理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