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審議依法公告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各場館典藏委 員會審定之典藏品以外之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 修、減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 五條規定,設置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