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 8日臺中市政府府地籍字第0990037865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及附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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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變更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戶政機
        關更正有案者)。
  (三)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四)加註書狀。
  (五)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六)權利書狀換發。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申請電子資料登記謄本者以第二類為
        限)。
  (八)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九)地價謄本(以第二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