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府行庶字第0960287172號函修正 發布第 4點、第6點、第7點、第19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電子交換權責劃分:
  (一)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計畫處):負責辦理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
        業系統、公文電子傳遞執行計畫、建置管理電子交換服務中心、
        綜理電子交換資訊、教育訓練、技術指導及時效研、管考稽查等
        事宜。
  (二)本府行政處(以下簡稱行政處):負責辦理本府公文電子交換總
        收文、發文及檔案管理等作業事宜。
  (三)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配合辦理本府電子交換教育訓
        練及考核獎懲等事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計畫處辦理本府電子交換
        安全稽核等事宜。
  (五)各機關應在計畫處專技人員指導協助下,完成電子交換作業環境
        建置與作業。
  (六)計畫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
        各機關實施督導、稽(查)核事宜。

六、電子交換作業環境,由計畫處規範建置:
  (一)公文電子交換服務中心:其功能要能衡酌資訊技術之發展及業務
        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最適當之管理。
  (二)公文交換前置處理軟體:其功能要能衡酌法規面、技術面、業務
        面、使用面、安全面等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最適當之使
        用管理。
  (三)設備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規範參與電子交換作業所具備之設備
        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並技術協助各機關建置使用之。
    各機關其公文製作能轉換為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共同傳輸 XML檔案格式
    ,及使用文字與符號未逾大五碼補充字集(BIG--ExtensionChara
    cterSet ,簡稱BIG--5E)中文內碼者,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七、電子交換行文群組編用原則:為簡化文書作業,對於具有大量性、通
    案性、例行性之行文對像,依其層級、隸屬、屬性、頻率及業務需要
    ,編為各種行文群組,取其概括性通稱,賦予群組代碼、簡稱;其為
    發文共用者,由各機關申請,行政處審核,送請計畫處統一設定;屬
    個別需要者,由各機關自行編用之。

十九、電子交換應變作業規定:
    (一)電腦當機時,發文作業人員,除通知修護,使用備援系統外,
          應依規定使用傳真或另為適當處理。
    (二)發生電腦中毒時,應停止作業,以防病毒擴散,並立即使用掃
          毒軟體,或速洽請計畫處資訊科派專技人員為有效之處理。急
          要之發文,依當時可行之方法辦理。遭病毒破壞之檔案,應設
          法恢復或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