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電子交換權責劃分:
(一)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計畫處):負責辦理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
業系統、公文電子傳遞執行計畫、建置管理電子交換服務中心、
綜理電子交換資訊、教育訓練、技術指導及時效研、管考稽查等
事宜。
(二)本府行政處(以下簡稱行政處):負責辦理本府公文電子交換總
收文、發文及檔案管理等作業事宜。
(三)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配合辦理本府電子交換教育訓
練及考核獎懲等事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計畫處辦理本府電子交換
安全稽核等事宜。
(五)各機關應在計畫處專技人員指導協助下,完成電子交換作業環境
建置與作業。
(六)計畫處、行政處、人事處、政風處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
各機關實施督導、稽(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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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交換作業環境,由計畫處規範建置:
(一)公文電子交換服務中心:其功能要能衡酌資訊技術之發展及業務
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最適當之管理。
(二)公文交換前置處理軟體:其功能要能衡酌法規面、技術面、業務
面、使用面、安全面等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最適當之使
用管理。
(三)設備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規範參與電子交換作業所具備之設備
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並技術協助各機關建置使用之。
各機關其公文製作能轉換為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共同傳輸 XML檔案格式
,及使用文字與符號未逾大五碼補充字集(BIG--ExtensionChara
cterSet ,簡稱BIG--5E)中文內碼者,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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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子交換行文群組編用原則:為簡化文書作業,對於具有大量性、通
案性、例行性之行文對像,依其層級、隸屬、屬性、頻率及業務需要
,編為各種行文群組,取其概括性通稱,賦予群組代碼、簡稱;其為
發文共用者,由各機關申請,行政處審核,送請計畫處統一設定;屬
個別需要者,由各機關自行編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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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電子交換應變作業規定:
(一)電腦當機時,發文作業人員,除通知修護,使用備援系統外,
應依規定使用傳真或另為適當處理。
(二)發生電腦中毒時,應停止作業,以防病毒擴散,並立即使用掃
毒軟體,或速洽請計畫處資訊科派專技人員為有效之處理。急
要之發文,依當時可行之方法辦理。遭病毒破壞之檔案,應設
法恢復或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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