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府授秘廳字第109012982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0991000111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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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秘廳字第1000022866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至第5點、第7點、第8點,並溯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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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秘廳字第1010056948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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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秘廳字第 1020103268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會議室使 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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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秘廳字第 1030174895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6點,並自即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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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府授秘廳字第 1040029854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自104年2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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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府授秘廳字第 108015871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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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府授秘廳字第109012982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第10點

立法總說明

為因應惠中樓八0二會議室已改為副秘書長辦公室,爰修正第二點,以及
比照「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將申請期限
設為使用日前六個月內,爰修正第五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惠中樓項下刪除「八樓八0二會議室」。(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修正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以下
    簡稱秘書處)」。(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為避免浪費會議室資源,比照「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場地使
    用管理要點」規定,修正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申請。(修正規定第
    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四樓集會堂。
    (二)惠中樓:三樓三0一會議室、四樓四0一會議室、六樓六0一
          會議室、九樓九0一會議室及九樓市政廳。
    (三)文心樓:三樓三0三會議室、八樓八0一會議室。
    (四)其他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立法理由〕
惠中樓項下刪除八樓八0二會議室。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
    秘書處)。
〔立法理由〕
列示機關全銜。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召開會議
    、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使用為原則。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
    用本府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逕行登錄借用。如於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
    非開放時間須借用會議室,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書向秘
    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
    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立法理由〕
為避免浪費會議室資源,
比照「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
理要點」規定,修正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申請。

十、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開放期間,借用機關不得有下列不當借(使)用
    情形,致影響他機關使用權益:
    (一)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間會議室卻未實際使用。
    (二)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個使用時段卻未實際使用。
    (三)其他不當占用、借(使)用情形。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