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
(一)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四樓集會堂。
(二)惠中樓:三樓三0一會議室、四樓四0一會議室、六樓六0一
會議室、九樓九0一會議室及九樓市政廳。
(三)文心樓:三樓三0三會議室、八樓八0一會議室。
(四)其他建置供各機關申借之公用會議場所。
〔立法理由〕 惠中樓項下刪除八樓八0二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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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
秘書處)。
〔立法理由〕 列示機關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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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上班時間召開會議
、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使用為原則。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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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
用本府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逕行登錄借用。如於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
非開放時間須借用會議室,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書向秘
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
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立法理由〕 為避免浪費會議室資源,
比照「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
理要點」規定,修正得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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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議室線上預約系統開放期間,借用機關不得有下列不當借(使)用
情形,致影響他機關使用權益:
(一)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間會議室卻未實際使用。
(二)借用機關同時借用數個使用時段卻未實際使用。
(三)其他不當占用、借(使)用情形。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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