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人考字第0980330232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至第 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五)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六)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以上,
        未達二日。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經查獲屬實。
  (九)宿舍借用人於現職、調(離)職、退休、撤(免)職處分時,違
        反事務管理規則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
        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或逾期未遷出,情節輕微。
  (十)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而有違規情事致生損害,情節輕微。
  (十一)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處事失當,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言行失檢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三)公務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嚴重。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五)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嚴重。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達五日。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
  (八)宿舍借用人於現職、調(離)職、退休、撤(免)職處分時,違
        反事務管理規則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
        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或逾期未遷出,情節嚴重。
  (九)管理人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而有違規情事致生損害,情節嚴重
        。
  (十)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

六、各級主管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屬員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
    行為或業務執行不力等,應負督導考核不周責任。其懲處,直接主管
    依被懲處者減輕一等次,副主管、更高一層主管及其他應督導考核人
    員依序遞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除懲處:
  (一)減輕懲處:
        1.督導考核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2.事前已盡防範之責,有具體事證,事後能主動或積極協助究辦
          ,並妥適處理。
        3.督導考核對象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
        4.督導考核對象觸犯刑章或紀律,與職務無關,且情節尚非重大
          。
  (二)免除懲處:
        1.對案件自動查處有具體事證。
        2.督導考核未滿一個月。
        3.訓練、進修、請假、停職或留職停薪等期間一個月以上,客觀
          事實上無法監督考核。
    屬員發生違法犯紀或工作不力案件,主管未積極妥適處理或知情不報
    或蓄意護短,致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得視情節加重懲處。
    前二項所稱減輕或加重懲處,指在申誡、記過範圍內為之。減輕一等
    次,指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並依此
    類推。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