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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僱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行庶字第0970257295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1月23日臺中市政府八十府人一字第83840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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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府行庶字第8495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中市政府臨時僱工僱用標準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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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5年11月2日臺中市政府九十五府行庶字第0950221816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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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3月16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府行庶字第096005733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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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8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府行庶字第096287172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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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9月10日臺中市政府府行庶字第097021599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4點(原名稱:臺中市政府臨時僱工僱用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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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行庶字第0970257295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附件下載
台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人員)考核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臨時僱工之僱用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新增僱 之臨時僱工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 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