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僱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中市政府府行庶字第0970257295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臨時僱工之僱用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新增僱
    之臨時僱工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
    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