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府授法規字第1100123552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立法總說明

一、為確保本市公共安寧秩序,維護善良風俗,臺中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
    所管理自治條例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制定施行,以管理本市
    登記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者執業之性交易場所。
二、本府業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廢止本市前經核准登記許可之最後三處
    性交易場所,且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不得新設。爰依臺中市法規標準自
    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事變遷
    ,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