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為整合各警察機關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
,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及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賦予警
察機關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等協助救災任務,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
函頒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
「警察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以符實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爰配合修正,其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規定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本規定規範目的。(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本規定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本局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時機。(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本局應變小組任務。(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任務分工事項。(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增訂有關災害不實訊息之偵防任務。(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二點)
八、修正各單位配合執行災害整備、應變任務及復原期間之作為。(修正
規定第十點至第十三點)
九、修正各分局策訂或修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細部執行作業規定,並陳報
本局核備。(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