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警刑字第1040049301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及第9點,並自104年3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
    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處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
        育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水利局局長、交通局
        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農業局局長、觀光旅遊局局長、社會局
        局長、勞工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
        境保護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地政局局長、法制局局長、新聞局
        局長、地方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委、客家事務
        委員會主委。
  (二)本府警察局:
        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防治科
        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法制室
        主任、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
        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偵查隊隊長、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組組長、肅竊組組長、預防組組長、司法組組長。
  (三)其他本府二級機關或單位人員,必要時得臨時通知參加。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相關
    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會報召開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警察局局長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秘
        書或本府警察局業管副局長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
        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