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
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處長、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教
育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水利局局長、交通局
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農業局局長、觀光旅遊局局長、社會局
局長、勞工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
境保護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地政局局長、法制局局長、新聞局
局長、地方稅務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委、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委、客家事務
委員會主委。
(二)本府警察局:
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防治科
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法制室
主任、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
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偵查隊隊長、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組組長、肅竊組組長、預防組組長、司法組組長。
(三)其他本府二級機關或單位人員,必要時得臨時通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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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邀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單位)主官(管)或相關
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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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召開前,必要時得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下列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治安議題,由警察局局長或警察局業管副局長召
集相關局、處、會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本府各局、處、會業務時,由執行秘
書或本府警察局業管副局長邀請各相關局、處、會副首長與業務
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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