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災防辦應字第1100095648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至第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消防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五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因應行政院於一百零九年
五月八日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於一百零九年九月
十八日核定臺中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重新檢視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時機、進駐機關及各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並會商相關機關提供修正
建議,以臻完備本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風災、震災、寒害、毒性化學物質等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水災、
    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等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等相關規定,並增列輻射災害、海
    難、生物病原等三類災害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
    政府都發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
    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
    署第三岸巡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等防救災機關任務
    。(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考量水災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頻繁,增列水災三級彈性運作機制。(修
    正規定第七點)
四、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市長擔任,執行長一
    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立法理由〕
配合體例一致性,文字酌作修正。

五、提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昇
    開設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
              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風圈範圍時,經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
              利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中市
              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
              下簡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
              )、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指部)等機關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
              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
              警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
              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臺中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農業局、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研考會、臺中市政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以下簡稱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二工處)、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下簡稱第三岸巡隊)、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以下簡稱臺中氣象站)、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以下簡稱三河局)、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以下簡稱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第四
              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以下簡
              稱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
              下簡稱中水局)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教育
              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預
              估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情嚴重、亟待救援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經
              發局、水利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勞工
              局、社會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新
              聞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研考會、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政府政風
              處、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觀旅局、農業局
              、原民會、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臺中區監理所)
              、二工處、第三岸巡隊、臺中氣象站、第三河川局、台電
              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以下
              簡稱中油台中營業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
              以下簡稱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
              長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
              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都發局、經發局
            、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
            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派員進駐水利局水情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
              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經發局、交通局、都發局、建設
              局、民政局、社會局、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
              、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臺中市雨量站
              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育
              局、消防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農業局、原民會、研考會、
              災防辦、後指部、臺中區監理所、二區工處、第三岸巡隊
              、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
              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
              業處、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中水局等機關派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以上,
              且經濟部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水利局、新聞局、建設局
            、研考會、農業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中水局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發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甲、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
                  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估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三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電所
              或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停電,預估於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
              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發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會局
            、新聞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中油台中營業處、災害所在地瓦
            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
            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民政局、新聞局、研考會、建設局
            、交通局、社會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
            情嚴重,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農業局、建設局、交通局
            、社會局、新聞局、經發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
            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
            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經發局、災
            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
            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交通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
              失蹤,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交通局、建設局、農業局、經發局、消防局、衛生局
              、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
              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中營運處及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
              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嘯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警戒
              區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育
              局、水利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處、紅十
              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中央成立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變應中心或緊急
              應變小組,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經發
              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地政局、都發局、秘書處
              、災防辦、後指部及各區公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空氣品質指標
              AQI>400)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經環保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經發局、建設局、教育局、勞工
              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社會局、地政局、新聞局
              、交通局、都發局、消防局、警察局、觀旅局、研考會、
              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及三河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五)海難
            1.開設時機:船舶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輻射彈等輻射
              災害事件、境外核災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知發生重大
              輻射災害事件,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教育局、建設
              局、交通局、勞工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十七)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研
              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勞工局、警察
              局、消防局、災防辦、研考會、新聞局、秘書處、財政局
              、教育局、觀旅局、地政局、主計處、中華電信、紅十字
              會臺中市支會之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體例,修正第一款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進駐機關「教
    育局」之機關全銜及簡稱。
二、第二款震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進駐機關修正如下:
    (一)考量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於震災發生時提供有關災害法制、訴願
          及國家賠償等協助,相較於其他機關辦理災害搶救、救災人力
          及物資之調度等需緊急處理之情況顯有不同,爰刪除該局。
    (二)「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文字酌作修正。
三、依據臺中市政府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將第三款「首長公館」修正為「
    首長宿舍」。
四、為符合現行本市水災應變機制及避免造成民眾及各防救災機關(單位
    )混淆,爰增列第四款水災三級開設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
五、第五款旱災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進駐單位修正如下:
    (一)開設時機:考量現行開設時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已不合時宜,爰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其他直
          轄市、縣(市)政府政府旱災開設時機及「旱災應變等級、水
          情燈號與缺水率關係表」,修正開設時機。
    (二)進駐機關:
          1.增列民政局及後指部。
          2.配合組織改制,原「臺中農田水利會」名稱修正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六、第六款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進駐
    單位修正如下:
    (一)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開設時機依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
            會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經國一字第一0八00一四二七三
            0號函,並參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等級區分表建議地
            方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狀況修正開設時機。
          2.輸電線路災害開設時機依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一百零八
            年十月十七日經國一字第一0八00一四二七三0號函,並
            參酌輸電線路災害等級區分表建議地方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之狀況修正開設時機。
    (二)進駐機關:增列建設局及交通局。
七、第七款寒害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增列民政局、交通局、社會局及後
    指部。
八、第九款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修正如下:
    (一)開設時機: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進行修正。
    (二)進駐機關:增列建設局。
九、第十款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修正如下:
    (一)開設時機: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進行修正。
    (二)進駐機關:增列建設局。
十、第十一款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增列交通局、建設局及
    農業局。
十一、因應行政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及本府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核定臺中市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爰增列第十五款海難、第十六款輻射災害及第十七款生物病原災
      害。

六、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如下:
    (一)秘書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1.發布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新聞局: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
            管制相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研考會:
          1.辦理相關機關災後復建工程列管事項。
          2.辦理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3.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4.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
          5.協助於本市官方網站開設防救災資訊專區,並管考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公開資料更新。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
            及受災民眾復建貸款事宜。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水利局:
          1.辦理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
            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排水設施、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事項。
          5.規劃本市抽水機具預布、抽水站巡檢及受災地區抽(排)水
            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道路、橋樑、公園綠地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
            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
          3.協調港埠防救災害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4.督導本市在建工程加固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都發局: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通知限期拆除與補強事項。
          2.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3.督導本市廣告招牌拆除及改善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民政局:
            1.督導各區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對各災害潛勢區域執行勸導、疏散或強制撤
              離措施。
            3.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4.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5.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社會局:
            1.救災民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
              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督導社會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5.督導各區公所辦理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置
              管理事項。
            6.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
              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教育局:
            1.協助社會局受災民眾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原重建
              事項。
            2.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交通局:
            1.辦理空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海難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交通運輸系統與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損失評估、災
              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協助調用公共運輸(陸、海、空運)及國道交通工具車輛
              配合受災民眾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等運輸事
              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經發局: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
              害防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
              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勞工局:
            1.有關受災民眾就業輔導事項。
            2.提醒各事業單位加強防災工作、高風險事業單位巡查、災
              情處置狀況、事業單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
              舊工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地政局: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環保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懸浮微粒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
              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監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
              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懸浮微粒災害應變相關
              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
                顧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
                資料。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相驗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
                制、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
                之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
                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
              4.對於災害危險潛勢區域,配合執行勸導及強制撤離;或
                依指揮官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配合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
                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消防局:
              1.辦理颱風、地震、火災、爆炸災害、海嘯、輻射災害成
                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通報、警報、災情蒐集、評估,並督導各消防
                單位執行災害防救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助、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
                重大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4.災害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農業局:
              1.辦理寒害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協調糧食儲備、供給、運用事項。
              4.辦理有關林木損失調查事項。
              5.辦理動植物疫災防疫處置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觀旅局:
              1.督辦本市風景特定區、風景區、遊樂區、海水浴場及休
                閒型自行車道等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2.平日及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原民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
                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七)客委會:
              1.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
              2.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八)地稅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運動局:
              1.協助開設運動場館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災防辦:
            1.協助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
              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2.本中心成立期間橫向溝通及協調聯繫事項。
            3.本市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及檢討。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後指部:
              1.協調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兵力申請。
              2.提供轄內基本戰力及國軍救災能力。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臺中區監理所:
              1.協助提供運送災區受災民眾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料。
              2.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二工處:
              1.辦理有關二工處所轄道路、橋樑設施緊急搶修事項。
              2.道路、橋樑設施災情查報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第三岸巡隊:
              1.海難事件搶救事宜。
              2.颱風期間協助大陸漁工上岸避難及人員管制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臺中氣象站:
              1.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三河局:
              1.協助中央管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台電台中區營業處:
              1.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1.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瓦斯事業機構:
            1.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
              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搶救供應及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中油台中營業處:
              1.中油油料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
                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
              1.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四)中水局:
              1.轄管水庫放水預警通報、水源供應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四款第三目新聞局任務,考量相關大眾傳播業多屬特許行業,並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督管理,無須單獨列為防救災任務,如有協助
    事項概依第四目「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辦理,爰刪除
    第三目任務。
二、第七款財政局任務,文字酌作修正。
三、調整第八款水利局、第九款建設局、第十款都發局、第十一款民政局
    、第十七款勞工局及第二十款環保局相關任務分工文字。
四、第十三款教育局任務,第二目所稱「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
    災害」與第三目「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應屬同義詞,考量條文內
    容應簡單明瞭,爰刪除第二目文字。
五、第十五款交通局任務,增列「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調
    整相關任務分工文字。
六、第二十一款衛生局任務,增列「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
    項。
七、第二十三款消防局任務:
    (一)增列「輻射」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原第二目及第五目所列任務文字進行合併。
    (三)第四目文字酌修。
八、第四十三款配合組織改制,原「臺中農田水利會」名稱修正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五、第十二款社會局、第二十四款農業局、第二十五款觀旅局、第二十六
    款原民會、第二十七款客委會、第三十款災防辦、第三十二款臺中區
    監理所、第三十三款二工處、第三十四款第三岸巡隊、第三十五款臺
    中氣象站及第四十四款中水局任務文字酌作修正。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本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一百一十九號五樓
          ),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
          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本
          市備援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本市豐原
          區圓環北路一段三百二十一號四樓)。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
          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
          。
    (三)水災三級開設之撤除時機、工作會報召開、督考機制等運作方
          式,由水利局訂定相關規定。
    (四)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度,並具決策權之股(課)長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之專
          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或單位防救災緊急應
          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代理人)應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代理人)報告處
          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完成開設期間各項案件處
          理工作,並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及各項交辦
          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
          。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
          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五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考量本中心成立時,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係屬各相關防救災單位
    權責,爰刪除第二款。
三、考量水災三級開設頻繁,除開設時機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外,另增訂第
    三款授權由水利局就水災三級運作機制及撤除時機另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