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輔導登錄民間救難團體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市消救字第 1020015447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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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民間團體辦理訓練之相關費用。
  (二)民間團體購買防救災裝備器材之相關費用。
  (三)對於第三點第二款績優民間團體之獎勵。

八、補助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並確實依計畫
        執行。
  (二)各項經費原始憑證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及相關會計
        審計規定辦理。
  (三)經核定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專款專用並撙節開支。如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金額。
  (五)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併同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
        生收入,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臺中市政府市庫。
  (六)年度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而未執行之款項,應予繳回。
  (七)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八)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
        報告送審計單位審核。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審計單位同意免
        附送有關憑證,由審計單位派員就地抽查。
  (九)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