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勤業務消防服制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市消指字第 1070035299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消防人員於執行消防勤業務或備勤時,各單位應統一服裝樣式穿著,
    其服制規定如下:
  (一)平時:
        1.值班:消防工作服。
        2.備勤:
         (1)八—十八時:消防工作服、臺中消防專用工作服(以下簡稱
            專用服)或救助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臺
            中消防專用工作夾克(以下簡稱專用夾克)。
         (2)十八時後:可穿著印有火鳳凰標誌或足能明顯辨識為消防人
            員之排汗衫或 T恤。
        3.體技能訓練: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
          用夾克。
        4.車輛保養: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用
          夾克。
  (二)宣導檢查:
        1.消防安全檢查:專責檢查小組著臺中消防專責檢查小組專用工
          作服,其他消防人員著消防工作服。
        2.水源檢查:消防工作服戴消防小帽或專用服戴臺中消防專用工
          作帽,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用夾克。
        3.防火宣導、居家訪視等相關勤務(含婦宣義消人員):消防工
          作服戴消防小帽。
  (三)救災救護:
        1.火災搶救:消防帽、消防衣褲、消防鞋、防火頭套、防火手套
          ;另有關消防帽及衣褲配色臚列如下:
         (1)簡任以上長官:白帽紅衣。
         (2)副大隊長及大隊長:紅帽紅衣。
         (3)組員、組長:橘帽橘衣。
         (4)分隊長:橘帽寶藍衣。
         (5)小隊長:螢光黃帽寶藍衣。
         (6)隊員:螢光綠帽寶藍衣。
        2.緊急救護:消防工作服或專用服、工作褲、救護背心及救護頭
          盔;天氣寒冷時著消防工作服或專用服、工作褲、專用夾克及
          救護頭盔。
        3.救助勤務:頭盔、救助服、手套、安全鞋。同仁執行本規範附
          表一所列案件,應依所定應勤服裝穿著服勤,惟遇有救災安全
          顧慮者,得更換適當服裝。另救助服穿著時間得由各大隊、分
          隊自訂之。
        4.水域救援:軟(硬)式頭盔、連身式防寒衣、防滑鞋、救生衣
          ;潛水時著全套式潛水裝備。
        5.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防潑水透氣外套、長褲、登山鞋、制
          式服或排汗衫,得視天候狀況穿著禦寒衣物及防水透氣雨衣。
        6.化災搶救:進入熱區執行人命搶救任務著 A級防護衣,暖區著
          消防衣及空氣呼吸器,並依緊急應變指南處理原則穿著。
        7.捕蜂捉蛇等為民服務:專用服、必要服裝及裝備。
  (四)火災調查:本局製發火災調查工作服。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常服(白色制服),二十時後著常服或
        專用服,但常服上衣得改穿消防工作服夾克。
  (六)常年訓練: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用夾
        克。
  (七)其他場所:重要集會、典禮或重大活動等著常服。

四、義勇消防人員執行一般性勤務服裝規定如下:
  (一)協勤、講習、會議、訓練:常服、消防工作服、救助服或臺中義
        消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臺中義消專用夾
        克。
  (二)重要集會、典禮或重大活動等:常服。
  (三)救災救護及水域救援:比照消防人員隊員服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