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市消人字第1110002195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消防類

立法總說明

為使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有效執行健康檢查,保障同仁身
心健康,使其全心投入工作,爰配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
檢查處理原則修正本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七千元調增至九千
    元或每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調增至四千五百元;四十歲以上編制
    內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調增至四千五百元補助金
    額。另增列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依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為補助對
    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考量本局指揮中心 119派遣台人員因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
    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爰納入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
    人員補助額度。(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避免混淆,刪除第二項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之適用對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
          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九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
          人員(含 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聘用、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及
          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外勤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
    前述各項年齡標準,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核定於當年度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規定,
    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
    上述所列對象同時符合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擇一受檢;受檢人
    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
    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立法理由〕
配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修正
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七千元調增至九千元或每年
三千五百元調增至四千五百元;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
金額由三千五百元調增至四千五百元;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
人員亦納入補助對象。
另本局 119派遣台人員因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
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爰納入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補助額度。

三、受檢人員須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事先提出公假申請,辦妥請假手續
    方得前往檢查,內勤人員核給公假一日,外勤人員核給公假半日(上
    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以下同);如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
    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本局得依其檢附之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
    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核給
    公假半日前往受檢;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不適用前條規定者,自費參
    加健康檢查,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
    附受檢證明文件。
    當年度以自費或受補助健檢者,內勤人員以公假一日為限,外勤人員
    以公假半日為限。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
    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
    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
    本局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立法理由〕
配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為避
免混淆,刪除第二項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