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局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調查
決定。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本局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項所稱之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
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立法理由〕 一、新增項目。
二、配合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二條規定,於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作業要點中明定雇主為性騷
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故非以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為必要。
三、另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中市勞動字第一0九0
0五六六八二號函示,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
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並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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