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市消人字第1090060837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消防類

立法總說明

因應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其中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中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
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故非以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
道申訴為必要。又前開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所稱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
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爰配
合修正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使
之更臻明確與周延。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局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調查
    決定。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本局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項所稱之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
    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立法理由〕
一、新增項目。
二、配合勞動部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二條規定,於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作業要點中明定雇主為性騷
    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故非以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為必要。
三、另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中市勞動字第一0九0
    0五六六八二號函示,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
    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並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