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傳真機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政字第101170001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於裝設傳真機後,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文書之傳送、接收
        、登記,並連繫廠商維修保養。	
  (二)各單位主管應作適當管制,非因時限之需要,避免使用傳真機,
        以減少耗費。	
  (三)傳真機收發一定數量後,自動產出傳真文件統計表,各單位應裝
        訂成冊,並保存一年,俾利日後核對。	
  (四)因公務傳送文件,應先設立「傳真文件登記簿」,一般文件由股
        長核准,敏感性以上文件由各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交負責管理傳
        真機之人員傳送,另應於文件上註明收文單位及人員姓名,以避
        免流失。	
  (五)敏感性以上文件傳真機傳送前,應先與接收單位通話確認後再行
        傳送,傳送完畢後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及接收人應全程
        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六)經本局核准之新聞稿,為提升行政效率,免登錄於「傳真文件登
        記簿」,逕行傳送。	
  (七)接收傳真文件,應登錄「傳真文件登記簿」,由簽收人詳實填寫
        ,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