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稅賦更案件內部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9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資字第110070011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為提升稅務行政成效、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推動電子化及無紙化作業,
本局委外開發線上表單管理系統以辦理本規定之查稽核作業,落實內部控
制查檢制度,爰配合修正相關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修訂「徵課作業管理手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
    第二點)
二、配合查稽核作業由紙本作業改為線上作業及本局組織調整將企劃服務
    科研考股修正為消費稅及管考科消費稅及管考股,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據:財政部訂頒「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二章第四節查定更正及註銷
    之處理」規定。
〔立法理由〕
修正依據。

五、作業原則
    (一)為落實賦額更正案件之內部查核作業,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更
          正案件由稽核科及各分局稽核、股長分別辦理。
    (二)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賦額更正案件,稽核科每年一、七月辦理
          查核;各分局稽核及股長每年四、十月辦理查核。
    (三)資訊科於每年一、七月,依查核金額產出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
          徵銷明細異動記錄清單,並匯入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按查核百分
          比隨機選案並自動分案予異動人員及稽核科。透過線上表單管
          理系統,異動人員需填註賦更原因及上傳相關佐證資料,線上
          移請稽核科辦理複核。
    (四)資訊科於每年四、十月,依查核金額產出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
          徵銷明細異動記錄清單,並匯入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按查核百分
          比隨機選案並自動分案予異動人員及各分局稽核、股長。透過
          線上表單管理系統,異動人員需填註賦更原因及上傳相關佐證
          資料,再由稽核、股長辦理查核,並將結果填註於稽核報告表
          ,線上簽核後由資訊科彙總稽核報告表陳請局長線上核閱,核
          畢併同佐證資料電子檔儲存於系統妥善保存,以供內部業務檢
          查及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時備查。
    (五)稽核科查核金額及百分比
          1.地價稅:賦更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以上者,查核比
            率百分之五。
          2.土地增值稅:賦更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十
            。
          3.房屋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4.契稅:賦更金額五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5.印花稅:賦更金額二萬五千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6.娛樂稅:賦更金額三千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7.使用牌照稅:賦更金額三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十。
    (六)各分局稽核、股長查核金額及百分比
          1.地價稅: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稽核查核;
            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
            五,但不得少於五件。
          2.土地增值稅:賦更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由稽核
            查核;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
            百分之五,但不得少於十件。
          3.房屋稅: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稽核查核;
            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
            五,但不得少於五件。
          4.契稅:賦更金額三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者,由稽核查核;二
            萬元以上未達三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5.印花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未達二萬五千元者,由稽核查
            核;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
            為百分之二十五。
          6.娛樂稅:賦更金額未達三千元者,由稽核查核;查核比率為
            百分之十。
          7.使用牌照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未達三萬元者,由稽核查
            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
            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五。
    (七)查(複)核人員發現賦額更正有異常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
          明簽報。
    (八)受檢單位績效不彰時,交由消費稅及管考科消費稅及管考股列
          管通知受檢單位限期改進。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查核作業方式由紙本改為線上,酌作文
    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八款組織更名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