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遺失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本局得逕行拋棄、拍 賣
、捐贈社福弱勢團體或逕以市價變賣之。
(二)遺失物之所有人可辨識者,即通知所有人領回;無法辨識所有人
者,於本局公佈欄公告招領,其公告期限為一個月以上。
(三)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伍佰元,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有受
領權之人未於一個月內認領時,遺失物將交存於警察機關,並領
取收據。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或無法通知者,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無人認領時,由拾得人
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四)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後,於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
未領取者或聲明放棄其權利,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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