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拾得遺失物處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政字第 1011701008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遺失物處理方式如下:
  (一)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本局得逕行拋棄、拍  賣
        、捐贈社福弱勢團體或逕以市價變賣之。
  (二)遺失物之所有人可辨識者,即通知所有人領回;無法辨識所有人
        者,於本局公佈欄公告招領,其公告期限為一個月以上。
  (三)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伍佰元,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有受
        領權之人未於一個月內認領時,遺失物將交存於警察機關,並領
        取收據。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或無法通知者,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無人認領時,由拾得人
        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四)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後,於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
        未領取者或聲明放棄其權利,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