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聘用及約僱人員進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人字第1101000037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前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並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另為使進用原則適用人員更臻明確,並排除職務代理人適用,爰配合
修正本原則第二點、第四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所稱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原則稱聘用及約僱人員(不含職務代理人),指下列人員:
    (一)聘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規定進用之人員。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名稱修正;又
為使本原則適用人員更臻明確,排除職務代理人適用,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程序:
    (一)人事室依年度用人計畫或出缺需求,簽奉局長核可後在本局網
          站或其他資訊平台公告甄選,公告期間五日以上。
    (二)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依報名網頁欄位
          鍵入相關欄位資料後,於指定日期前將其他報名文件電子檔上
          傳至報名網站。
    (三)由局長圈選九人成立「甄試小組」辦理甄選,甄選採筆試及口
          試等方式,甄選作業工作由人事室辦理。
    (四)甄選方式:分第一試(筆試)及第二試(面試)二階段舉行。
          1.第一試(筆試):測驗科目為地方稅法概要,如因業務需要
            ,得加考專業科目,分別各占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八十比重
            。依成績順序,按正取名額五倍(如正取名額為一人且報名
            人數超五十人,取前十名)通知參加第二試(面試),如尾
            名分數相同時增額參加。
          2.第二試(面試):由本局面試委員依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甄
            選面試評分表,評定成績。
          3.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百分之六十,第二試(面
            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二者成績相加後,為甄
            選總成績。總成績相同,以筆試成績高低決定序位。
    (五)人事室依甄選成績結果排名造冊,提報局長圈選正取人員及視
          情況擇優酌列備取人員,備取人員自錄取公告之日起至甄選簡
          章規定候用之迄日止依序遞補,逾期限則取消候用資格。
    (六)正取人員依通知期限至本局人事室辦理報到事宜,如未報到則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新進聘用及約僱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簽
          請進用及簽約,其起聘(僱)溯自試用日起生效;試用期滿不
          及格者,不予進用。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