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獎懲對象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防止及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
三、獎懲期間
(一)績效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徵起個案欠稅,如為全案徵起,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如
為部分徵起,於統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
(三)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於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
|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徵起個案欠稅
1.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敘獎額度應以主辦人員優先,其他人
員視實際出力情形審慎敘獎。
2.徵起個案欠稅金額達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
,嘉獎一次;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嘉獎二次
;達二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3.前目徵起之欠稅,以移送執行案件為原則。但實際出力人員有
具體事證,證明其徵起滯納期滿後尚未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者
,不在此限。
4.徵起個案之獎勵以一人敘獎為原則,但實際出力人員達二人以
上有具體事證者,得增加一人降一級敘獎;徵起金額達三百萬
元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至多得增加二人分別依序各降一級敘
獎。
5.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徵起
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最高獎
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稽核及分局主任按股
長獎度降一級敘獎。
6.個案徵起以分期方式償還之期間大於統計期間者,其敘獎以一
次為限,若有具體事證證明承辦人員積極辦理欠稅,致增加徵
起金額者,不在此限。
(二)重大欠稅執行案件
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徵起率達當年度清理重大欠稅執行案件作業計
畫之作業目標者,稅務管理科得有二分之一規劃管控人員敘嘉獎
二次以下獎勵,其中嘉獎二次者不得逾四分之一,股長、科長各
嘉獎一次;稽核科核稿稽核嘉獎一次。
(三)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按財政部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競賽之評比名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
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經辦案件已達附表懲處標準者,依規定懲處。
(二)科長、分局主任、稽核及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各受申誡
二次處分者,應予申誡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