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租稅教育及宣導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企字第1100500139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為使學校自行宣導比率更具彈性,有效激勵八分局租稅教育及宣導工作人
員士氣,爰修正本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受疫情或重大災害影響,學校自行宣導比率不受百分之十規範限
    制,另於成績計算標準訂之。(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使績優獎獎勵對象更合理公允,調整第一名與第二名的敘獎額度,
    並取消規範主辦人員敘獎額度,由績優分局依實際貢獻度核予敘獎;
    另為使進步獎評比更臻公平,有效激勵同仁士氣,修正進步獎成績計
    算方式及敘獎標準。(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成績計算說明
    (一)執行率
          1.學校巡迴教育執行率:以到校巡迴數占轄區內學校數之百分
            比計算。
           (1)到校巡迴數:遴派講師演講或配合學校校慶、園遊會設攤
              ,以學校為單位計算到校巡迴數。
           (2)東勢分局和平區學校自行宣導計入到校巡迴數;分局由學
              校自行宣導少於轄區內學校數百分之十者,計入到校巡迴
              數。
           (3)受疫情或重大災害影響,學校自行宣導比率不受百分之十
              規範限制,另於成績計算標準訂之。
          2.講習會執行率:以舉辦講習會節次占基本節次之百分比計算
            。
          3.設攤活動執行率:以配合設攤活動場次占基本場次之百分比
            計算。
          4.募集統一發票執行率:以募集發票張數占基本張數之百分比
            計算。
          5.募集雲端發票執行率:以募集發票張數占基本張數之百分比
            計算。
    (二)每年一月公告當年度成績計算標準。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一款第三目受疫情或重大災害影響,學校自行宣導比率不受百
    分之十規範限制,另於成績計算標準訂之。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獎勵標準
    (一)績優獎
          1.各分局依轄區學校數及人口分布,分為甲、乙組計算分數競
            賽。
           (1)甲組:文心、豐原、沙鹿、大屯分局。
           (2)乙組:東山、民權、東勢、大智分局。
          2.各組取成績前二名,且積分須達八十分以上,工作人員依貢
            獻度核予以敘獎。第一名:總嘉獎額度十一次;第二名:總
            嘉獎額度八次。
          3.分數相同時,依募集雲端發票件數較多者排名在前;分數仍
            相同,次依協助民眾申請電子發票手機條碼件數較多者排名
            在前。
          4.各組第一名者,稽核及主任各記嘉獎一次。
    (二)進步獎
          1.分組績優前二名,不列入進步獎評核。
          2.各分局當年度與所屬組別上年度平均成績相較,評比項目(
            排除大型自辦活動之績效)依當年度計分標準加總,計算成
            長率。
          3.獎勵額度
           (1)第一級:成長率大於零、未達百分之五者:總嘉獎額度三
              次。
           (2)第二級:成長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總嘉
              獎額度四次。
           (3)第三級: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總嘉獎額度五次。
    (三)分組績優獎及進步獎,擇優不重複敘獎。
〔立法理由〕
一、為使績優獎獎勵對象更合理公允,調整第一名與第二名的敘獎額度。
二、取消規範主辦人員敘獎額度,由績優分局依實際貢獻核予敘獎。
三、為使進步獎評比更臻公平,有效激勵同仁士氣,爰修正進步獎成績計
    算方式。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