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主管核
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詢等相關作業。
(二)查調人員處理查詢作業時,應同步陳核「查詢申請清單」之電子
表單,其決行層級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惟欠稅系統批
次匯入、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營業稅籍歷史檔查詢及運用房屋稅
號查詢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不納入。
(三)管理單位每週就電子簽核異常案件,產出「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
調檔清冊、統計表」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
統計表」各二份,送交查核人員,查核人員應請查調人員列印紙
本「查詢申請清單」,並逐一核對,將檢核情形填註於空白處後
核章並加註日期,一份自行保存二年,俾利提供稽核人員抽核運
用;另一份回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裝訂成冊,按月陳核後送
交專人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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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管理單位於每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以股為單位)查調之
總件數,抽樣百分之一,至少抽三件,不足三件者,則以實際查
調件數,產出本月份抽核之「抽樣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冊
」及「抽樣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各一份,交查
調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核報告
表」後核章及加註日期,回送管理單位備查。
(二)稽核單位抽核
稽核科每半年一次,就各單位查核完成之「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
調檔清冊」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進行複核
,或由管理單位配合產出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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