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國稅地方稅資訊交流運用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資字第1050700063號 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依稅務權限及帳號管理系統申請使用權限,經主管核
        准後,始得進行資料查詢等相關作業。
  (二)查調人員處理查詢作業時,應同步陳核「查詢申請清單」之電子
        表單,其決行層級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惟欠稅系統批
        次匯入、營業稅籍主檔查詢、營業稅籍歷史檔查詢及運用房屋稅
        號查詢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不納入。
  (三)管理單位每週就電子簽核異常案件,產出「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
        調檔清冊、統計表」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
        統計表」各二份,送交查核人員,查核人員應請查調人員列印紙
        本「查詢申請清單」,並逐一核對,將檢核情形填註於空白處後
        核章並加註日期,一份自行保存二年,俾利提供稽核人員抽核運
        用;另一份回送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裝訂成冊,按月陳核後送
        交專人保存二年備查。

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管理單位於每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以股為單位)查調之
        總件數,抽樣百分之一,至少抽三件,不足三件者,則以實際查
        調件數,產出本月份抽核之「抽樣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調檔清冊
        」及「抽樣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各一份,交查
        調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核報告
        表」後核章及加註日期,回送管理單位備查。
  (二)稽核單位抽核
        稽核科每半年一次,就各單位查核完成之「國稅地方稅資訊查詢
        調檔清冊」及「綜所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清單」進行複核
        ,或由管理單位配合產出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