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府授法規字第 0九九00000九六號令訂定,期間歷經二次修正。茲為健全臺中市偏 遠地區醫療資源及提供完善服務,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增置「物理治療 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