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177450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自109年7月3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臺中 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法規字第1000153322號令訂定發布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編制表、臺中市中西區衛生所編制表;修正發布南屯區、北屯區四民 、和平區梨山、大甲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10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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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55803號修正發布第 2 條至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臺中市政府 府授人企字第 1000198520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東區、南區、南屯區、北 屯區軍功、北屯區四民、梧棲區、后里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霧 峰區、和平區),並自100年1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185184號令修正發布南區、北區、西屯區、豐原區 、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 、烏日區、大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和平區、和平區梨山、大里區、太 平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 102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臺中 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155442號令修正發布中西區、南區、北區、西屯 區、南屯區、北屯區、北屯區四民、豐原區、清水區編制表;除清水區自 102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自103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 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40194472號令修正發布大肚區衛生所編制表,並 自104年3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5 0032031 號令修正發布西屯區、北屯區軍功、東區、和平區衛生所編制表 ,自105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060079446號令修正發布和平區衛生所編制表,自106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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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12924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70 137289號令修正發布各區衛生所編制表,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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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177450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自109年7月3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府授法規字第
0九九00000九六號令訂定,期間歷經二次修正。茲為健全臺中市偏
遠地區醫療資源及提供完善服務,爰修正本規程第五條,增置「物理治療
師」。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