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衛生局健康藝廊展示區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臺中市政府衛企字第0980051042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展出者如為局外人士,作品以作者本身之創作為限,其申請資格
    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或團體,展出者須於展出日前20天向本局企
    劃科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有
    關展品之裝框、包裝,擺設原則上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配合辦理
    ,而展品之安全維護,由本局行政科服務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