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展出者如為局外人士,作品以作者本身之創作為限,其申請資格 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或團體,展出者須於展出日前20天向本局企 劃科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有 關展品之裝框、包裝,擺設原則上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配合辦理 ,而展品之安全維護,由本局行政科服務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