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衛生局實習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臺中市衛生局衛企字第0980051042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至第 5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實習時間及總時數:
  (一)於每年寒、暑假辦理學生實習,除護理系、食品營養科系、藥學
        系由相關科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外,餘統一規定實習起訖日期以
        利管理及運作。
  (二)由學校於四月一日起函知本局並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訂定實習時
        間通函各校知照。
  (三)各校申請實習時間非在寒暑假者,由本局相關科視需要性個案處
        理。

四、預定實習人數:
  (一)每梯次預定接受公衛及醫管科系共 8名、食品營養科系10名、藥
        學系 3名、護理系則依學校申請不限定名額。
  (二)每年寒暑假接受各醫學大學、院校學生申請實習,並依各校申請
        順序至額滿為止。
  (三)各校分配實習名額及需增加實習名額,由本局相關科簽奉局長核
        定後辦理。

五、實施程序及方法:
  (一)訂定各梯次實習起訖時間函送申請學校。
  (二)接受各校申請核定實習人數,並請實習生提出學習目標與計畫書
        ,以便安排實習單位。
  (三)食品營養科系、藥學系實習生全程分別於食品衛生科、藥政科及
        衛生所實習,護理系實習生分派至衛生所實習,公衛系、醫管系
        實習生則依學習目標分派至各科及衛生所實習。
  (四)每梯次辦理學前講習,講習後依各單位所提實習數,由實習生依
        學習目標自行選擇實習單位。
  (五)分發各科實習,由各科自訂實習課程及協助各項業務之推行。
  (六)實習結束前實習生需個別繳交實習心得報告,以供實習成績評分
        之參考。
  (七)實習結束必要時召開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