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各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市衛企字第1010104856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8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規定所需獎勵金,由各所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
    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中提撥獎勵金及
    留存基金。
    前項獎勵金及留存基金之提撥比率如下:
  (一)梨山衛生所以外之各所,獎勵金為百分之九十,留存基金為百分
        之十,但支領不開業獎金之衛生所其獎勵金提撥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留存基金為百分之二十。
  (二)梨山衛生所,獎勵金為百分之九十三,留存基金為百分之七。
    第一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額,除應扣除醫療作
    業基金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及由醫
    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人事費用外,當月應收帳款應以實收數
    計列。

八、各所之收入包含醫療門診、衛教及個案管理等照護服務收入二項,此
    二項收入於獎勵金分配比例時,依當月實收入數比例分配,且彼此間
    不得相互流用,各項獎勵金工作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一)醫療門診收入:由收支總淨餘數所提撥之獎勵金發給實際工作人
        員,其中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由醫師支領,百分之三十由工作人員
        支領。
        1.醫師部分(百分之七十):
         (1)醫師之獎勵金支給標準以看診數計算,每看一診為一點。
         (2)看診項目含醫療或牙科門診、保健門診及其他科別。
         (3)衛生所醫師兼主任除以看診數計算外,並月支基本點五點。
         (4)支援醫師:支援費一診為新臺幣二千六百六十元,由醫療作
            業基金中支付;各所編制內醫師懸缺無法羅致,或應召服役
            無法覓得適當人員代理職務者,其支援合作服務費用,由原
            人事費項下列支。
         (5)支援醫師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先報經本局核備。
        2.非醫師之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由各所自行成
          立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定點數。
  (二)衛教及個案管理等照護服務收入部份:
        1.百分之七十由參與衛教服務及個案管理工作者支領。
        2.百分之三十由工作人員(含醫師)支領。
        3.上述點數分配由各所績效委員會評定。
  (三)各所編制內醫師懸缺無法羅致,得聘請支援醫師,若長期駐診支
        援時得選擇領獎勵金或支援費,若領取支援費時,其總淨餘數之
        百分之八十則全數繳局。
  (四)衛生所以機關名義訂約承接其他醫療業務,經績效評估小組評估
        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與前三款所定分配比例有差
        異者,得修正分配比例報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