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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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法規審議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公(發)布及法制研究、規劃
等事項。
二、法規諮詢科:法規疑義解釋、法制會稿、法規教育訓練、宣導等事項
。
三、行政救濟科:辦理不服本府所屬機關之訴願案件與訴願輔導、訴願業
務規劃及法令宣導、訴願綜合業務等事項。
四、採購申訴審議科:辦理本市調解行政業務、民眾法律扶助服務、本府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業務、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等事項。
五、行政執行科:辦理本府各機關行政罰鍰案件相關行政執行業務、行政
執行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等事項。
六、消費者保護官室: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教育宣導、消費爭議申訴
處理及調解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資訊
管理、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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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編審、專員、
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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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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