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訂定「臺
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作為辦理容積移
轉執行準據,其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二
月十九日。
為加速取得所需公共建設用地,並配合執行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及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落實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機制
,經參酌臺北市及高雄市相關作業規定,爰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
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並調整點次及修正部分用語文字,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容積移轉代金辦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
三、授權主管機關另定所需之書表格式。(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四、其餘規定酌予整併、修正文字及調整點次。(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十
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