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20197889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11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02665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 103年1月1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客委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推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規劃與興
      建、客家文化創意規劃及產業加值計畫推廣、客家重大活動規劃辦
      理、客家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傳統空間保存及發展再利用、政府機
      關間客家業務經費補助事項、客家文化資源調查之規劃及推動、客
      家國樂團業務規劃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組:客家文化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管理與監督、客家
      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民俗禮儀之研究與
      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術創作與學校、客家社團、客家薪傳師補
      助及輔導、客家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綜合業務組: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交流、文
      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
      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媒體交涉
      、委員會議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客委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組長。
  五、人事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