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