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270496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電本及清冊(格式三)。
四、員工清冊(格式四)。
五、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但
    納入彰化縣政府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得檢附本府財政處對帳通知單
    ,代替存款證明。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五)。
七、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八、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六)。
九、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
十、財產總目錄(格式八)。
十一、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二、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