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70136068號令修正發布第26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期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編製
  清單報請審計室同意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收入繳款書,辦理繳庫。
  二、依據審計室同意函及繳款書註銷其未兌付縣庫支票紀錄,並據以簽
      發「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同等金額之縣庫支票,連同上項繳款書
      逕行解繳縣庫。
  三、第一款已繳庫之款,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
      債權請求時,由財政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