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期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編製 清單報請審計室同意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收入繳款書,辦理繳庫。 二、依據審計室同意函及繳款書註銷其未兌付縣庫支票紀錄,並據以簽 發「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同等金額之縣庫支票,連同上項繳款書 逕行解繳縣庫。 三、第一款已繳庫之款,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 債權請求時,由財政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