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7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80142446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至第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
  ,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
  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但遮雨棚架等
      無礙逃生之設施列管拆除。
  二、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違
      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
      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不
      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
  五、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騎樓之違建者。
  七、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之
      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謢機構、安養
      機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
      幼稚園、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
      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各
      類用途),須留設緊急進口。
  八、廣告招牌、建築物內外牆裝飾物封閉緊急進口,影響民眾避難逃生
      及消防救災者。
  九、建築物超出建築線、道路境界線者。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
  示並敘明。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
  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以R.C牆、磚牆封閉
  切結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檢查項目:
  一、天井違建。但採光罩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列管拆除。
  二、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
  示並敘明,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