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7月 5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90164756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至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彰化縣。
  二、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
  四、同戶中未有承租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攤(鋪)位。
  五、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據彰化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攤(
  鋪)位使用人,其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申請攤(鋪)位轉讓,應由使用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
  文件,向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讓渡書(如附表二)。
  三、使用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五、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
  六、原攤(鋪)位契約書影本。
  七、新攤(鋪)位契約書(受讓人應蓋章)。
  八、市場自治組織開具之無欠款證明書(無自治組織則免)。

  申請轉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主管機關與受讓人
  簽訂新契約,新契約期限與原契約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