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彰化縣。
二、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
四、同戶中未有承租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攤(鋪)位。
五、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據彰化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攤(
鋪)位使用人,其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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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攤(鋪)位轉讓,應由使用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
文件,向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讓渡書(如附表二)。
三、使用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五、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
六、原攤(鋪)位契約書影本。
七、新攤(鋪)位契約書(受讓人應蓋章)。
八、市場自治組織開具之無欠款證明書(無自治組織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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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轉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設立公有零售市場之主管機關與受讓人
簽訂新契約,新契約期限與原契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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