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府所在地鄉、鎮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業務,除公有建築物 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本府辦理外,得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前項建築管理業務包含建築許可之申請、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等相關規定之裁罰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