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099597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斜坡道之高低差與斜坡度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並分為下列三類:
  一、汽車斜坡道:供汽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二點七五公尺,最大八公
      尺。
  二、機車斜坡道:供機車、腳踏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最
      大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路緣斜坡道:供輪椅進出,其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
      一點二公尺;坡度宜小於百分之八點三三(一:十二)。

  申請設置斜坡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二、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他項權利部)。
  四、申請人為自然人,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行
      號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五、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對外營業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土地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建
          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之停車位或停車場,其土地所有權證明
          或使用同意書。
  六、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行動不便人士需使用輪椅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
          本、醫院診斷書或村(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申請人或其親屬所有之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行動不便者設籍證明
          文件。
  七、依前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之私人機構,並應加附開業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