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動物傳染病預防注射藥品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10303664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主管機關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生體檢查及
  預防注射,並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工本費,每頭次之收費基準
  如下:
  一、豬瘟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七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十五元。
  四、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五、口蹄疫預防注射:
    (一)豬、乳牛、乳(肉)羊:每劑量(頭)新臺幣三十元。
    (二)役(肉)用牛及鹿隻: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六、牛流行熱預防注射:
    (一)乳牛: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二)役(肉)用牛:每劑量(頭)新臺幣七十元。
  七、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每頭次新臺幣二千元。
  八、豬環狀病毒疫苗:由主管機關依市價調整。
  前項未依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牛及
  其他大動物得加收固定費。
  第一項收費標準,送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