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機構
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工作
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負擔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及委
託期間,並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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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寄養家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均具國民義務教育以上教育程度;其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二年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
,始得繼續擔任寄養家庭。
(二)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家長及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無傳染性疾病及不得有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齊,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一)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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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幼兒園(助理)教保人員或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助理
)保育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及托育人員資格,並具有
二年以上幼兒園、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照顧工作經驗。
(二)大學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幼兒園、兒童及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
(三)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服務工作經驗。
四、其他經本府專業評估會議審查認定為適任者。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有
配偶者並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本府或其受託單位申請,經
本府審查合格登記並訂定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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