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
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
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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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視提起訴願案件情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
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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