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70177896號修正發布第3條 、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
  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
  調派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
  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訴願會會議視提起訴願案件情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
  主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