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 家庭教育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