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彰化縣政府府人一字第0970123702B令修正發布第3 條及第 11條條文;自97年1月2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家庭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
  家庭教育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