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修正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