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編纂、輔導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 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