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 掌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資訊管理、環保教育
宣導、環保義工、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及災害防救等事項。
二、空氣品質科 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空氣品質監
測、環境噪音監測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 掌理水污染、海洋污染、熱污染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之防治、水質管理、飲用水管理及河川水質監測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 掌理事業廢棄物、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環
境衛生及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之管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業
務及資源回收業之稽核登記暨機動性環境衛生整頓等事項。
五、環境檢驗科 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
檢驗分析等事項。
六、環境工程科 掌理環境工程、區域性垃圾、水肥、灰渣、堆肥、資
源回收場、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規劃、興建、營運處理,各鄉鎮市
公所垃圾處理場(廠)之管理監督暨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及規
劃等事項。
七、稽查科 掌理公害稽查、取締及陳情案件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 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催繳、採購、財產管理及
事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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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股長、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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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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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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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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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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