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興建或營運期間,經彰化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准之直接用地,自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
局)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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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經本府核准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自地
方稅務局核准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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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五條至第七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下列規定向地方稅務局申請:
一、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前已核定
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申請卷第六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徵。
三、申請依第七條規定減徵契稅者,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向地方稅務局
申報,自次年(期)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地方
稅務局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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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地方稅務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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