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7月11日彰化縣政府九七府法制字第0970142631號令修正公 布第 3條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一、復健治療費:比照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費。
  二、伙食費:社區復健中心(含庇護性工作場)白天新臺幣三十元至八
      十元,康復之家全日新臺幣九十元至二百元。
  三、生活代辦費及雜費:康復之家全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元。
  前項第一款復健治療費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費用者,不得重複向服
  務對象收費。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第一項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
  應報經本縣衛生局核定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