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
彰化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他環境影
響評估書件之審查事項。
|
本會置委員二十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四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及水利資源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
前項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委員代表應隨之異動,補足原
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
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
派員兼辦。
|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會委員迴避時,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全體委員總數之基
準。
|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委員應全數迴避。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
係之委員,亦同。
|